(2014)川民申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雷永轩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永轩,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永轩,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政府旁。负责人:田泽霖,该居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雷永轩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进社区居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永轩申请再审称:居委会公布的书面业主大会投票结果表明所有候选人得票均没有达到法定比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重新选举。但居委会以公告形式确认了名单并在镇政府备案。这是居委会根据选举投票结果做出的决定,并非“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原审法院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作为不受理的依据,系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前进社区居委会提交意见称:居委会接受前进镇政府的委托,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协助南山花园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无违法违规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本案中,前进社区居委会在南山花园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所为的组织行为即是接受前进镇政府的委托履行上述职责,该行为依法确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雷永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永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孝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