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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学彬、张学财与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彬,张学财,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彬。申请执行人张学财。被执行人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148-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育才路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