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艳与许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许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5127号原告:王艳,女,汉族。被告:许标,男,汉族。原告王艳与被告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下发(2014)宿埇民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许标所有的皖L×××××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王艳所有的坐落在××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许标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许标所有的皖L×××××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王艳所有的坐落在××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