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立平与王朕帼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平,陈书多,王朕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杨立平,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被告陈书多,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王朕帼,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平诉被告陈书多、王朕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平对被告陈书多、王朕帼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