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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沈书云贪污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书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刑执字第6号罪犯沈书云,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专科文化,原住所地沧源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号,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书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3)临中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4日)。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临狱假字第68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正华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禹崇超、杜永通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书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