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封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9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邓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封某某偿还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执行人邓某某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为横山县民政局干部,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扣留了邓某某的工资收入至扣足案款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