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5号。负责人吴丽娟,任店长。委托代理人龚燚,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