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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娇与戴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戴树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王娇,居民。被告戴树红(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科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与被告戴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