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金港科技园04幢3层。法定代表人:张海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国家高新技术创业园设计谷F座8楼。法定代表人:郭涵琦,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鲨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帅鲨公司与淘大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2013年天猫商城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书》1份,并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1份,上述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帅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帅鲨公司所在地为江阴市辖区。帅鲨公司提供了银行支付业务凭证、销售额等相关证据。淘大公司未提供管辖约定无效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帅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帅鲨公司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淘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淘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淘大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淘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提交帅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帅鲨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淘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