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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韦天荣与被上诉人罗尚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天荣,罗尚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韦天荣,男,1990年5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罗尚发,男,1974年11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上诉人韦天荣与被上诉人罗尚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望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韦天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望谟县打易镇二泥村良房组的韦天荣因其位于平寨(地名)处的田里种植的饭豆常被该村少由组农户放养的耕牛啃食,为防止他人再将耕牛放到该田啃食饭豆导致饭豆损失,韦天荣便在该田所种饭豆上施放农药甲胺磷,并通过良房组组长罗小翠转告少由组原村干部罗尚文,让罗尚文告知少由组的农户管理好自家的耕牛,不能让牛到韦天荣的田里吃饭豆。韦天荣施放农药后未在该田四周设置警示标志,也未设置相应防护设施。2014年11月11日,少由组村民罗尚发将自家饲养的耕牛放养,其中一头黄牛进入韦天荣家田里啃食了已施放农药的饭豆并死在田里。事发后,罗尚发、韦天荣二人就耕牛死亡之赔偿事宜经二泥村村委会组织调解未果。罗尚发遂以赔偿耕牛损失为由将韦天荣诉至一审,韦天荣以赔偿饭豆损失为由提起反诉。另查明,罗尚发的耕牛死亡后,其将牛肉卖给他人得987元。一审原告罗尚发诉称:被告韦天荣将甲胺磷农药施放在种植饭豆的田里,未设置警示牌,也未向村民打招呼。2014年11月11日,原告家放牛到坡上吃草,到下午找不到牛。后良房组组长来电告知原告家的耕牛死在良房组韦天荣家种饭豆的田里,而韦天荣于2014年11月10日在该田里施放过农药甲胺磷。原告赶到后看见自家的一头耕牛死在被告的田里,原告的耕牛共吃了被告家约10棵饭豆。后经村组干部调处无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韦天荣赔偿原告耕牛损失7000元,并由韦天荣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罗尚发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耕牛损失4600元,扣除原告卖牛肉所得987元,请求被告韦天荣赔偿耕牛实际损失3613元。被告韦天荣辩称:原告罗尚发家牛的死亡与被告在饭豆上施放农药的行为无关。1、被告是在原告家牛死前两周施放农药甲胺磷,即2014年10月28日,时间已长达14日之久,且那段时间大部分是雨天。根据专家解释,农药安全间隔期:秋冬季,晴天为9天,有雨天气为2-4天。故被告施放的农药已经超过了农药的安全间隔期。2、原告罗尚发不能提供耕牛死因的证据,要求被告赔偿其黄牛的损失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韦天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反诉原告韦天荣反诉称:2014年10月份起,反诉被告罗尚发及少由组农户经常放牛到韦天荣位于平寨处的田里吃韦天荣精心种植的饭豆。反诉原告韦天荣多次让良房组组长罗小翠打电话给少由组的原村干部罗尚文,让其告知少由组的农户管理好自己的牛,不能让牛到韦天荣的田里吃饭豆。然而罗尚发及其他农户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继续放牛到反诉原告的田里及周边吃饭豆。反诉原告家种植的约两亩饭豆全被吃光。故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反诉被告罗尚发赔偿反诉原告饭豆损失300斤折合人民币1500元;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礼道歉;由反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被告罗尚发辩称:反诉原告韦天荣所诉饭豆被吃的数量无相关证据证实,且韦天荣家的饭豆不仅被罗尚发的牛吃,还被别人家的牛吃了,韦天荣只要求罗尚发赔偿,诉讼主体不适格。故韦天荣提起反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被告韦天荣在其位于平寨的田里种植的饭豆上施放剧毒农药甲胺磷,事后韦天荣的部分饭豆被牛吃,且原告罗尚发的牛死于该饭豆田里,故认定罗尚发的耕牛系在韦天荣平寨处的田里吃了有毒的饭豆而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韦天荣田里的庄稼被他人的耕牛啃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被告韦天荣在种有饭豆的田里施放农药甲胺磷,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原告罗尚发饲养的牛吃了含毒的饭豆而死亡,该损害后果系被告韦天荣在饭豆上施放农药甲胺磷所致,故被告韦天荣应对原告罗尚发家耕牛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韦天荣在施放农药后已让本组组长向少由组的原村干部打过招呼,而原告罗尚发将其耕牛敞放,疏于管理,本身对耕牛没有尽到应有的看管义务,导致其耕牛到被告种有庄稼的田里吃庄稼而死亡,其本身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承担50%,被告承担50%为宜。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被告韦天荣对该牛估价4600元,原告罗尚发不持异议,结合当地的市场价格以及原告的请求,认定原告的耕牛折价4600元,减去卖牛肉所得货款987元,其实际损失为3613元。对于反诉原告韦天荣反诉所提请求判决反诉被告罗尚发赔偿其饭豆损失300斤折合人民币1500元以及要求罗尚发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反诉原告韦天荣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韦天荣赔偿原告罗尚发耕牛损失费1806.50元,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反诉原告韦天荣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尚发承担12.50元,被告韦天荣承担12.50元。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韦天荣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在自家农田施放农药的目的是防治病虫。2、喷洒农药已有14日,超过农药安全间隔期。3、喷洒农药后已通知原村人口主任,让其告知农户管好自家的牛,上诉人主观上无毒死牛的故意,无过错。4、被上诉人接到告知后,放任自家的牛到上诉人的田里吃饭豆,主观上有故意,应赔偿上诉人的饭豆损失。5、当天在上诉人家田里吃饭豆的有4头牛,其余几头均未被毒死,足以证明喷洒的农药已安全,被上诉人家的牛死亡与上诉人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罗尚发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答辩理由为:1、上诉人施放的甲胺磷是剧毒,对人畜危害极大,系农业部门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农药,且在冬季的安全期为28日,未过安全期。2、上诉人为了防止自家田地里的饭豆被别人家的牛马吃,故意施放农药,且没有设立警示牌告知村民,仅委托村干部通知,被上诉人接通知后十多天没有将牛敞放,十多天后以为上诉人家的饭豆已收割完毕,才将耕牛敞放。3、被上诉人家的牛吃了上诉人家的饭豆后当场死在田里,与上诉人施放农药有直接因果关系。4、被上诉人对自家的牛看管不善,已认可自行承担50%责任,一审判决责任分担合理。二审中,上诉人韦天荣、被上诉人罗尚发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综合当事人诉辩请求及理由,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的耕牛死亡与上诉人施放农药甲胺磷是否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如何分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韦天荣家田里的饭豆被他人的耕牛啃食造成损失后,应通过合法途径救济。韦天荣在自家田地里的饭豆上施放农药甲胺磷,并通过村干部告知村民,其目的系通过警示村民,防止他人再将耕牛放到自家田里,造成饭豆损失。韦天荣虽辩称主观上无毒死耕牛之故意,但其明知甲胺磷系剧毒农药,对人畜有害,却未在施放农药的田地四周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致耕牛在无人看管的情形下可能进入该田里啃食施放过农药的饭豆,造成耕牛中毒的后果,韦天荣对他人的耕牛可能中毒造成损害后果是放任的。而早在2008年,国家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已联合发布公告,明令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故韦天荣施放农药甲胺磷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违法性。本案中,罗尚发家一头耕牛啃食了韦天荣家施放农药甲胺磷的饭豆后在韦天荣家地里当场死亡,该耕牛的死因虽未进行化验确认,但牛吃了施放有毒农药的食物后会中毒甚至死亡,该因果联系符合老百姓的普遍认知习惯。韦天荣辩称罗尚发的耕牛死亡与自己喷洒农药无关,但并未提供耕牛之死系其他原因所致的证据,故应当认定罗尚发家耕牛之死系啃食韦天荣喷洒农药的饭豆所致。韦天荣施放农药甲胺磷的行为导致罗尚发的耕牛死亡,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了罗尚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故韦天荣应对罗尚发家耕牛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耕牛死亡造成损害赔偿范围已形成共识,应予维持。同时,罗尚发家在放养耕牛时,未妥善看管耕牛,导致一头耕牛进入韦天荣家种植饭豆的田里,啃食施放农药的饭豆后中毒而死,自身也有一定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罗尚发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一审判决罗尚发自行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一审中韦天荣反诉所提请求判决罗尚发赔偿饭豆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罗尚发的耕牛所造成损失情况,一审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韦天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亦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韦天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慧兰代理审判员  付 君代理审判员  王秋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