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廿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罗斌与栾葩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栾葩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商初字第34号原告:罗斌。被告:栾葩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诉被告栾葩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苏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舟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