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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德清、林燕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德清,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芗行初字第10号原告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瑞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祎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旺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刘德清,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第三人林燕,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德清、林燕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与第三人刘德清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嘉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舒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