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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鲁圣潮犯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圣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96号罪犯鲁圣潮,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以(2010)巢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鲁圣潮犯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鲁圣潮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鲁圣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圣潮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圣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圣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