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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成涛、周翠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成涛,周翠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组织代码59542402-0。法定代表人刘辉。被告王成涛,农民。被告周翠稳,农民。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涛、周翠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