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成涛、周翠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成涛,周翠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组织代码59542402-0。法定代表人刘辉。被告王成涛,农民。被告周翠稳,农民。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涛、周翠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廊坊志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