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凌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凌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卫强、贺杰,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小芳,高黎,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凌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金卫强、贺杰、被告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芳,高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8月,被告凌某某和原告王某经同学介绍恋爱,原定于2014年9月20日举办婚礼。原告为筹备婚礼,先后预定了婚宴、婚车、婚纱,拍摄了婚纱照,并购买结婚用品,原告先后送被告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2014年9月14日,被告提出不举行婚礼,并结束恋爱关系。被告无故取消婚约,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4,730元,并返还原告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一条。被告凌某某辩称,婚约的取消系原告提出的,筹备婚宴、婚纱、婚车均由原告一人办理,被告没有参与,故对花费情况不清楚。确实收到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但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系恋爱时期原告的赠与。故不同意返还钱款及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系经同学介绍恋爱,订于2014年9月20日举办婚礼,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婚礼前一周,婚礼取消。为筹办婚礼,原告为婚礼租赁婚纱花费1500元;支付案外人上海罗曼新著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婚礼费用113,012元,后因婚礼取消,婚礼公司退款71,012元给原告,剩余42,000元作为赔偿金无偿支付给婚礼公司;原告预定奥迪A4L一辆、保时捷一辆,定金750元;原告为订购婚宴礼品、用品,花费2370.89元;原告支付婚纱照费用共计11,999元;为蜜月出国旅行预订机票37,002.77元,婚礼取消后原告一人前往斐济,故原告实际损失为6111.005元;为结婚,原告给付被告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经原告催讨钱款及饰品未果,现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另查明,原告诉称中所述的原告为订购婚宴礼品、用品,花费2370.89元,是指原告为预备婚礼在淘宝网上定购的充电宝、无线蓝牙电话筒座机、踏步机、凉鞋所花费,上述物品现均在原告处。另,原、被告2015年2月10日来院,对原告诉称中的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进行核对,双方对被告提供的上述饰品均无异议,被告当场将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一条返还原告,原告出具收条。对双方争议的白金项链(红宝石吊坠)本院当庭予以封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准备举办婚礼,原告按照习俗预定婚纱、婚宴、婚车、婚纱,拍摄了婚纱照,并购买结婚用品,原告先后送被告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后因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发生矛盾,致使婚礼取销,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预定婚礼所遭受的损失,并返还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首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但需要指出的是,婚礼的筹备是为原、被告双方,现婚礼取消所造成的损失,也需双方共同承担,故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本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对于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被告认为系原告的赠与,故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首饰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双方因故取消婚姻,被告理应返还。对于原告为预备婚礼在淘宝网上定购的充电宝、无线蓝牙电话筒座机、踏步机、凉鞋所花费2370.89元,因上述物品现均在原告处,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钱款人民币31,179.6元;二、被告凌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一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5.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人民币697.85元,被告凌某某负担人民币69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婵琦张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