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步真合、邵勤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步真合,邵勤风,王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刘玉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步真合,农民。被告邵勤风,农民。被告王玉连,农民。原告刘玉荣诉被告步真合、邵勤风、王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荣及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步真合、邵勤风、王玉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荣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步真合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期限为30天,月利率5%,有被告邵勤风、王玉连对该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步真合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邵勤风、王玉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步真合未答辩。被告邵勤风未答辩。被告王玉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书》,被告步真合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5%,被告邵勤风、王玉连对借款进行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步真合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被告邵勤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自愿用全部收入担保至债务清偿完毕,保证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1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步真合不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邵勤风、王玉连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步真合向原告刘玉荣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主张利息为月息5%,高于法律规定利息标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利息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邵勤风、王玉连自愿为被告步真合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其主张权利,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步真合偿还原告刘玉荣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17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邵勤风、王玉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邵勤风、王玉连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步真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火文胜代理审判员 孔 夏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