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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谷志斌与张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志斌,张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谷志斌,农民。被执行人张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志斌和被执行人张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1200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谷志斌同意被执行人张珲执行10000.00元,下余部分放弃,被执行人张珲已支付10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1)鹤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