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应苓、邵杨明与邵杨明、方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苓,邵杨明,方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49号原告:应苓。被告:邵杨明。被告:方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苓与被告邵杨明、方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3195.5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共计7465.5由原告应苓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