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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金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甲,粟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人粟某甲。法定代理人粟某乙,男,生于1957年11月3日,住蓬安县龙蚕镇石庙沟村*组。系粟某甲之父。指定辩护人邓文丽,南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粟某甲、金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因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在审理期间下落不明,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蓬刑初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原审被��人胡某某中止审理,并于同日作出(2014)蓬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4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粟某甲携带一把弹簧刀(管制刀具),伙同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在蓬安县城老广场“新世纪”网吧内盗走电脑主机一台,在前往变卖途中被他人挡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375.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被追回并发还了失主。二、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与胡某某先后三次在蓬安县城“新世纪”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三台。经鉴定,被盗的三台电脑主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742.00元。三、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某甲先后三次在蓬安县城“新起点”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两台。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主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65.00元。四、2014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在蓬安县城“联网世界”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840.00元。五、2014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在蓬安县城“陶缘”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080.00元。六、2014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在蓬安县城“陶缘”网吧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080.00元。七、2014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在蓬安县城“世纪缘”网吧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247.00元。八、2014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在蓬安县城“指尖缘”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840.00元。九、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蓬安县城“搜狐109”网吧盗走陈某某的“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5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了失主。2013年7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因盗窃蓬安县相如镇“帝和御景”小区工地钢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在蓬安县城“搜狐109”网吧盗窃陈某某的“小米”手机一部,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一、物证。被告人粟某甲于2014年3月12日盗窃新世纪网吧电脑主机时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一把。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12日12时许,粟某甲伙同他人在蓬安县老广场新世纪网吧内盗走该网吧内74号电脑主机,在前往变卖途中被网吧老板刘某甲挡获,被盗电脑价值2000余元。2014年2月26日15时许,刘某乙报案称: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路新起点网吧58号主机被盗,价值1000元。2、被告人胡某某改变强制措施依据。3、对胡某某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因于2014年5月15日在“搜狐109”网吧上网时盗窃陈某某小米手机一部,蓬安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3月12日12时许,由蓬安县北城派出所侦查员对被告人粟某甲进行检查,发现粟某甲左上衣口袋内携带邓某某身份证一张,带自锁装置弹簧刀一把,并予以扣押。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蓬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2日对��告人粟某甲等人盗窃的写有“百盛”字样的电脑主机予以扣押,并于2014年3月21日发还给刘某甲。8、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对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进行证据保全,王某甲盗窃白色小米2S手机一部,于2014年5月15日蓬安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对证据进行保全,发还给失主陈某某。9、粟某甲在喜洋洋网吧当网管时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粟某甲使用邓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庞旭龙的网吧上班。10、被告人前科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1、被告人粟某甲指认作案工具照片。12、被告人粟某甲指认盗窃的电脑主机照片。13、粟某甲手机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金某某教被告人粟某甲如何偷走电脑主机。三、证人证言l、刘某丙证言。其系蓬安县新起点网吧的网管,2014年2月26日15时许,发现58号机主机被盗,厕所门窗户被撬。2���唐某某证言。2014年3月中旬,有个十几岁的娃儿抱着一台电脑主机到其店里卖,其说卖得到200多块钱,那个娃儿就抱起主机走了。3、王某乙证言。其系蓬安县石庙沟村文书,粟某甲大概16岁的样子,父母都在外面务工。听说粟某甲长期在外面偷东西,其父母也不管。四、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刘某甲陈述。2014年2月的一天,发现其经营的“世纪缘”网吧6l号电脑主机不见了,后查看监控,发现是两三个娃儿一起在网吧里偷走的。2014年2月份,“新世纪”网吧连续几天53号、72号和96号的三台电脑主机被盗。2014年3月12日l1时许,发现网吧的74号电脑主机不见了,其开车在街上找,在悦庆街自来水公司收费大厅旁碰见粟某甲手中抱着一台电脑主机,是网吧被盗的那台,其将粟某甲送到派出所。刘某甲辨认出粟某甲,同时对“世纪缘”网吧被盗的61号机、“新世纪”��吧的53号、72号、96号电脑主机的位置进行了指认。2、孔某某陈述。其系“新起点”网吧老板,2014年1月底的一天,网吧员工发现47号主机不见了。2014年2月底的一天,网吧的58号主机被盗,小偷将厕所的窗户砸烂盗走的。孔某某对被盗电脑主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3、沈某某陈述。2014年2月的一天,其经营的“联网”网吧54号电脑主机被偷。2014年2月左右,其经营的“陶缘”网吧二台电脑主机被偷。2014年2月左右,其经营的“指尖缘”网吧54号电脑主机被盗。沈某某对“指尖缘”网吧、“陶缘”网吧、“联网世界”网吧被盗电脑主机位置进行了指认。4、陈某某陈述。2014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其趴在“搜狐109”网吧电脑桌上睡着了,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充电。早上9时醒来发现电脑桌上的充电器和手机不见了。是一部小米2S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机身正面是黑色,背面外壳是蓝色,2013年7月份以2200元购买。陈某某辨认出王某甲,并对手机被盗地点进行了指认。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1、粟某甲供述。2014年3月12日上午,金某某、胡某某在“109网吧”找到他,他们商量去老广场“新世纪”网吧偷电脑主机。后他们先后进入“新世纪”网吧,金某某在QQ上教他怎样拆电脑主机线,拆了后他就抱起机子跑到“富源”超市背后的小巷里等金某某、胡某某。金某某、胡某某来后叫他抱起机子沿周口中学往实验小学方向走,刚走到“阿里巴巴”网吧外就被一个男的将他拦住,金某某、胡某某就跑了。他身上的匕首是在“109网吧”内捡的,邓某某的身份证是在“华夏”网吧捡的。粟某甲辨认出金某某,并对盗窃“新世纪”网吧电脑主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金某某供述。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他和胡某某、粟某甲一起在“109网��”上网,粟某甲说要到贵州遵义去没有钱,他就说一起去老广场“新世纪”网吧偷一台主机去卖,他们商量由粟某甲去偷,他在网吧里上网望风,同时用QQ教粟某甲怎么拆主机,胡某某负责望风。后他们一起去了“新世纪”网吧,按商量方式偷了一台主机,他们就到事先约好的“富源”超市背后巷子里碰面。后他们在卖电脑主机途中,粟某甲被网吧老板抓到,他和胡某某就跑了。2014年2月到3月之间,他和胡某某、王某甲在“新起点”网吧偷了两台电脑主机。2014年2月至3月之间,他和王某甲、胡某某在“世纪缘”网吧偷了一台电脑主机,王某甲拆机子,胡某某把机子装进口袋提走,他在旁望风。在“世纪缘”网吧偷主机的同一天,他和王某甲在“指尖缘”网吧偷了一台电脑主机,胡某某因为要看到“世纪缘”偷出来的主机就没有去。2014年二三月的一天,他和胡某某、王某甲在“联网世界”网吧偷了一台电脑主机,是王某甲拆机子,用一个口袋把主机装起拿出网吧。2014年二三月的一天,他和胡某某、王某甲在“陶缘”网吧偷了一台主机,王某甲拆机子,胡某某把机子抱走,他在旁望风。2014年二三月的一天,他和王某甲在“陶缘”网吧偷了一台电脑主机,是他拆机子,王某甲把机子抱走。2014年二三月,他和王某甲、胡某某在“新世纪”网吧偷了三台电脑主机。金某某辨认出胡某某、粟某甲、王某甲和粟某甲身上携带的匕首,并对盗窃“新世纪”网吧、“新起点”网吧、“新世纪”网吧、“陶缘”网吧、“指尖缘”网吧电脑主机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3、胡某某供述。大概10多天前的一个上午,他与金某某在“109网吧”上网,粟某甲说要到贵州遵义去没有钱,金某某说到老广场地下室偷台电脑主机去卖。在去老广场的路上,金某某说叫粟某甲拆机子,叫他拿机子走。他们三人分开进入网吧,他进去后就到网吧隔壁的游戏厅去耍了。一会儿,金某某打电话叫他到“富源”超市后面去,他到富源超市后面一个巷子里,看见金某某和粟某甲,粟某甲身边放着一台黑色电脑主机。他们在变卖电脑主机的途中被网吧刘老板将粟某甲抓住,他和金某某走了。2014年的一天,他和金某某在“联网”网吧上网,金某某叫他到外面等,他在网吧门口等了几分钟,金某某叫他进网吧拿水,他到吧台拿水时,看到王某甲衣服里包起东西出去了,他们走到中医院后面,王某甲把衣服里面的东西拿出来,是台电脑主机。在“联网世界”偷了主机后一个礼拜的一天上午,金某某叫他到“新起点”网吧后面,金某某用砖头将网吧厕所的木窗砸烂,王某甲在厕所里把电脑主机递出来,金某某喊他去接主机,后王某甲从窗子里翻出来,他抱起主机到城东路小学附近,一个骑摩托车戴眼镜的男人以300元钱买走了该主机。又过了一个月左右,金某某叫他去“陶缘”网吧上网,上网时,王某甲把网吧的一台主机取下来,用衣服包好跑出了网吧,金某某坐在旁边望风,他在外面等,后他们一起去卖的主机。又过了两三周的一天,金某某叫他去“世纪缘”网吧“耍”,他就和金某某、王某甲一起到“世纪缘”网吧,在网吧里,王某甲拆主机,用一个大口袋装起,他提起口袋出网吧,金某某在旁望风。在他们去“新起点”网吧偷主机之前,金某某和王某甲偷了一次主机,那次他没有参与。还有一次,金某某叫他去“指尖缘”网吧偷主机,他没有去。2014年2月的一天早上,金某某和王某甲在“陶缘”网吧偷了一台主机,他没有去,后来他是听金某某和王某甲说的。在“世纪缘”网吧偷主机的同一天,��为他要看到“世纪缘”偷出来的主机,金某某和王某甲在“指尖缘”网吧偷了一台主机。2014年2月的一天,他和金某某、王某甲在“新起点”网吧上网,他因有事先走,后听金某某和王某甲说在“新起点”网吧偷了一台主机。他和金某某、王某甲还在“新世纪”网吧偷了三次主机,每次偷了一台,这三次他都是在网吧外面等。2014年5月15日早上五六点,王某甲请他吃米粉时,拿出一部小米手机,王某甲喊他拿二百块钱卖给他,他当时身上没这么多钱,王某甲就把手机给他用。中午,他在“搜狐”网吧上网时,把那部小米手机拿出来耍,一个小娃儿过来说“这个手机是我的”,后他们就报警了。后他带警察在老广场附近找到王某甲。胡某某辨认出金某某、王某甲、粟某甲和粟某甲偷主机时随身携带的匕首,并对盗窃“新世纪”网吧、“新起点”网吧、联网世界”网吧���“陶缘”网吧、“指尖缘”网吧电脑主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4、王某甲供述。2014年5月14日晚,他在蓬安县天府名城“搜狐109”网吧上通宵网,早上6点多准备出网吧时,看见一个顾客趴在桌上睡觉,桌上摆了一部手机,他顺手将手机拿走出了网吧。他和胡某某到小东街吃早饭时,他对胡某某说想换部手机,胡某某同意。中午,他在老广场耍,胡某某带一个人将他抓住,后警察将他带到派出所。他和金某某、胡某某在“新起点”网吧偷了两次主机,在“新世纪”网吧偷了三台主机,在“陶缘”网吧偷了两台主机,在“联网世界”网吧偷了一台主机,在“指尖缘”网吧偷了一台主机,在“世纪缘”网吧偷了一台主机。在“新起点”网吧偷的两次,一次是在清晨,金某某拆机子,胡某某在网吧望风,金某某把主机的线拆了后,他从网吧后门把主机抱出去,一次是在中午接近下午时,他拆主机,后他把主机从厕所后面递出去,胡某某和金某某在厕所外面接。在“新世纪”网吧偷了三台主机,每次都是早上九点钟左右,有一次是金某某拆主机,胡某某在网吧里面望风,他在网吧外面的书摊看书,金某某把主机抱出来,有一次是金某某拆主机,他和胡某某在网吧里面望风,还有一次是他拆主机,金某某和胡某某在网吧外望风。在陶缘网吧的两次,一次是在早上八九点钟,一次是中午接近下午时。早上那次,金某某拆主机,他把主机拿出网吧,胡某某那次没有来。中午接近下午的那次,他拆主机后,把外套放在拆了主机的电脑桌上,然后离开网吧。胡某某就用他的外套把主机包好,抱起主机跑了,金某某一直在旁边望风。在“联网世界”网吧是金某某拆主机,他用口袋把主机装起提走的,当时金某某和胡某某在吧台买东西,他就利用这���机会把主机提起带出网吧。在“世纪缘”网吧是他拆主机,金某某在旁边望风。在“指尖缘”网吧是金某某拆主机,他把机子用口袋装起带出网吧,当时胡某某在看从“世纪缘”网吧偷出来的主机没有来。王某甲辨认出胡某某、金某某,并对盗窃“新起点”网吧、“联网世界”网吧、“新世纪”网吧、“陶缘”网吧、“指尖缘”网吧、“世纪缘”网吧电脑主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同时对曾收购盗窃电脑的“方圆电脑”、“华创电脑维修中心”进行了指认。六、鉴定意见1、蓬安县公安局蓬公治刀字(2014)第06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粟某甲持有的弹簧刀属于管制刀具。2、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蓬价认鉴(2014)5号关于粟某甲涉嫌盗窃案中网吧主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新世纪”网吧电脑主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75.00元。3、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蓬价认鉴���2014)2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新世纪”网吧3台主机价格为人民币3,742.00元、“新起点”网吧2台主机价格为人民币1,865.00元、“陶缘”网吧2台主机价格为人民币4,160.00元、“指尖缘”网吧l台主机价格为人民币840.00元、“世纪缘”网吧主机1台价格为人民币1,247.00元、联网世界网吧主机1台价格为人民币840.00元。共计人民币12,694.00元。陈某某被盗“小米”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58.00元。七、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王某甲、金某某、胡某某在“世纪缘”网吧和“陶缘”网吧盗窃电脑主机的监控录像。原判认为:被告人粟某甲、金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粟某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粟某甲、金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王某甲系多次盗窃,且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三、被告人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责令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退赔各自所参与盗窃的网吧被盗电脑主机的经济损失。对扣押在案的刀具一把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盗窃“新世纪”网吧电脑主机3台、“新起点”网吧电脑主机2台、“联网世界”网吧电脑主机1台、“陶缘”网吧电脑主机2台、“世纪缘”网吧电脑主机1台、自己没有与他人事前商量,而是胡某某、王某甲已经盗窃完毕才告诉自己,自己在盗窃实施完毕后没有制止,参与分赃,属过失犯罪。二、自己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胡某某、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了线索,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原审被告人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罚。粟某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粟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金某某关于其未参与部分盗窃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其参与该部分盗窃犯罪,不仅有共同作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参与,其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审理期间亦有供述予以印证,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其关于系从犯、供述了胡某某、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的上诉意见,经查,其伙同他人盗窃,均与他人相互配合、协作,无明显的主从关系,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其供述胡某某、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骏审��员吴彪代理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