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程兰娇与王利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兰娇,王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程兰娇。被执行人王利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兰娇与被执行人王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款额128483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6000元,剩余债权数额1224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利斌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