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涛与常玉刚、刘敬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涛,常玉刚,刘敬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何涛。被执行人常玉刚。被执行人刘敬棉。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涛与被执行人常玉刚、刘敬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