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与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191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合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玉新。被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北首。法定代表人施峰。被告陈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与被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