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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春生、杜占功与杜占功、杜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生,杜占功,杜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商初字第338号原告赵春生。被告杜占功,成年。被告杜小明,成年。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守刚,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生诉被告杜占功、杜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赵春生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