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春生、杜占功与杜占功、杜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生,杜占功,杜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商初字第338号原告赵春生。被告杜占功,成年。被告杜小明,成年。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守刚,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生诉被告杜占功、杜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赵春生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