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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学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学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学俭,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上诉人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学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三红,被上诉人赵学俭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3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岳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2015)张中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学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发回重审意见函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上诉人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学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经研究决定发回你院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上诉人赵学俭的职业等情况未审查;案外人杨吉伟是否是上诉人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暖安装工作的负责人不清;被上诉人赵学俭到底在何地何因受伤不清,你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重审时参考。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