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温彦明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彦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501号罪犯温彦明,1963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0)福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南铁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福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温彦明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二项温彦明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温彦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温彦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温彦明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温彦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温彦明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彦明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