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继平与被执行人王研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平,王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 继 平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研 东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乾民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平,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研东,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周继平与被执行人王研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被告王研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继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三万元整,余款全部放弃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