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戴政权与潘命清、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政权,潘命清,钟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戴政权,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亮,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命清,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钟爱明,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政权诉被告潘命清、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政权撤回对被告潘命清、钟爱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戴政权承担。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