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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君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419号罪犯黄君,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君分别伙同杨帅、焦金刚先后在郸城县育新街、淮阳县郑集乡、西华县城关镇等地盗窃作案四次,盗窃二轮及三轮摩托车四辆,价值人民币1574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君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政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