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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国正与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八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正,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八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正(曾用名李妮),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八矿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光华路。法定代表人樊民强,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八矿医院的款项50947.34元(其中包含本金49155.34元、诉讼费1155元、执行费637元)。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