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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告康有才与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有才,程建军,程延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原告康有才,男,40岁。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军,男,48岁。第三人程延兵,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才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康有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康有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康有才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康有才负担。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银环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