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告康有才与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有才,程建军,程延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原告康有才,男,40岁。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军,男,48岁。第三人程延兵,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才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康有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康有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康有才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康有才负担。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银环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