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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队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与王传儒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队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夏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夏证经字第415号、(2012)夏证经字第22号,公正执行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传儒、高荣喜、夏津县汇鑫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才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