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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祖×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祖×,男,48岁(1966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祖×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1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原审被告人祖×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祖×,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100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海地审 判 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栾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