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何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邱志豪,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邱志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某镇某街x巷xx号的家中,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4年8月16日22时许,何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和“六合彩”投注登记本3本等物。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称自己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良好。(二)被告人何某走上犯罪道路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其母亲身患多种疾病,被告人因一时糊涂想用帮人写“六合彩”单据的方法筹集医药费才走上犯罪道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某镇某街x巷xx号的家中,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4年8月16日22时许,何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当场缴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和“六合彩”投注登记本3本等物。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六合彩”投注收据、作案工具照片、涉案通话清单、赌博记账本、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何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何某母亲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收据等材料,供法庭在量刑时作参考。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丽 娜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筱 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