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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凌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忠、范金园与王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范金园,王道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陈忠。原告范金园。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涛、罗芳梁,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军。原告陈忠、范金园与被告王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单,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现因原告陈忠、范金园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