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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江彪华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彪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4号罪犯江彪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彪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江彪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彪华于2012年2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3月16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30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彪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彪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