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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武红申请执行杨世洲、左建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红,杨世洲,左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日。被执行人杨世洲,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左建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申请人陈武红与被执行人杨世洲、左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民一庭于2015年2月13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550000.00元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37号1栋1单元6楼4号住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陈武红所有的川BW51**号(车架号为:SALAN2F45AA550214)越野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杜永忠所有的川BY64**号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朱丽君所有的川BZU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五、因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杨世洲、左建蓉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陈武红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