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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虾女与被告陈俊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虾,陈俊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汪虾女。委托代理人周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虾女诉被告陈俊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虾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诉讼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虾女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虾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7.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008.7元,由原告汪虾女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毛颖杰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晓璇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