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志钊与胡爱红、程志权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钊,胡爱红,程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19号申请人:程志钊。被申请人:胡爱红。被执行人:程志权。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追加胡爱红为(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50号案被执行人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程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本案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志钊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建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