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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新格、黄柏森等与李秀、莫媛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格,黄柏森,李秀,莫媛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黄新格。委托代理人黄柏森。原告黄柏森。被告李秀。被告莫媛娟。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文灿,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格、黄柏森与被告李秀、莫媛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格、黄柏森于2015年2月13日以其与被告李秀、莫媛娟在庭审中就租赁合同已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格、黄柏森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格、黄柏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黄新格、黄柏森负担。审判员  彭情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