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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吉平不服盐边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吉平,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盐边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认为李吉平的起诉已过了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李吉平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受理并支持上诉人的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1994年2月21日,盐边县和爱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李吉平信诉陈清国打他一事调查处理意见》,李吉平于2014年9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庆华审判员  刘 立审判员  雷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卓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