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志平犯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平,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301976********,山西省夏县裴介镇联校路1号居民。2014年10月2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平于2014年10月10日上午,以借被害人姚精选“雪佛兰”牌乐风小轿车去外地看孩子为由,将车开至运城经济开发区禹都市场摩托街一处典当行,将该车通过刘建克以30000元抵押给张师旺,抵押所获取钱财全部用来还债。经评估,雪佛兰轿车鉴定价值40000元整。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志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平系被害人姚精选妻子的姨表弟。2014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志平以借被害人姚精选“雪佛兰”乐风小轿车(车牌号为晋MY80**)去外地看孩子为由,将车开至运城经济开发区禹都市场摩托街张师旺处,以该车作为抵押,从张师旺处借款三万元,所借款项全部用来归还其所欠他人债务。后被害人姚精选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10月19日报案。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姚精选。被害人姚精选对被告人张志平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张志平从宽处理。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134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雪佛兰轿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四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2014年10月21日被害人姚精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0日我在外地出差,我妻子杨引串给我打电话说,她亲戚张志平把车借走去外地看孩子,我就对妻子说,车估计是回不来了,到了11日晚上,我给妻子打电话,问张志平回来了吗,张志平说明天就把车送回来。就这样从11日开始,我每天打电话问车送回来了吗,张志平天天往后推,20日10时许,我从外地回来,当天中午张志平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以五万元抵押出去了。2、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志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份左右,我从高宏亮处借了五万元钱,当时说是用两个月还他,但是到期后一直还不了钱,高宏亮一直催我还钱,直到2014年10月10日,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跑到我姐杨引串处骗她说:“我要去陕西铜川看我女儿,要借我姐夫的车用一下。”我姐答应后将车钥匙和行驶证给了我,我直接将车开到了禹都摩托街张师旺处,以五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了他。这几天杨引串和其丈夫姚精选一直给我打电话问车在什么地方,我一直不敢接电话,直到2014年10月21日我才跟我姐夫说我将车抵押了。3、2014年10月21日证人杨引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0日7时30分左右,张志平给我打电话,说要去外地看孩子,想借车用下,我对他说,你在我单位等着,大概过了20分钟,我在单位见到了张志平,将车钥匙给他,他对我说当天下午三四点钟就回来了。10时左右,我就给我丈夫姚精选打电话说将车借给张志平了,我丈夫说车估计是回不来了。到了16时30分左右,张志平还没有给车送过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张志平说明天十点以前把车还给我。11日我给张志平打电话,可是他的电话关机,我就给他发短信,他给我回短信说明天就回去。一直到了20日9时左右,张志平打电话告诉我他将车抵押出去了。4、2014年10月23日证人刘建克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0日10时许,张志平打电话问我,他开他姐的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能不能抵押贷款,我说试着帮你问问,我打电话问张师旺行不行,张师旺说能行,我就把张师旺的电话给了张志平,至于他俩约定在哪我就不知道了。后张志平拿着一张借条和张师旺女婿一起到我店要我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我就给签了,签完后他们拿着借条就走了。第二天,张志平来找我说钱不够,于是我以我的名义给张师旺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还是张师旺女婿经手的,借出来的钱给了张志平。后来听说张志平的这辆车有问题,公安介入了,我就联系了张志平的父亲把车赎出来。5、2014年10月23日证人张建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5日左右,我外甥女杨引串给我打电话说她家的车叫张志平开出去看孩子,但是去了好几天不见回来,我就说我也联系不上志平。过了几天,杨引串打电话说志平把车抵押出去了,让我拿钱赎车。直到前天,刘建克给我打电话说他知道志平的车现在在哪里押着,但是对方要钱。10月22日我凑了一万元来运城找刘建克去赎车,刘建克说不够,我就回去又凑钱去了,到了今天早上我一共凑了两万三千元到运城找刘建克,刘建克给对方联系后,对方把车开过来,我把钱给了他,以我的名义打了一张七千元的欠条,完了以后我和刘建克把车开过来了。(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志平指认诈骗姚精选的雪佛兰轿车。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3日从张建华处扣押的一辆银灰色雪佛兰牌乐风自动挡三厢轿车于2014年10月25日发还被害人姚精选。3、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1日16时55分,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民警在运城市豪德光彩贸易广场一区五街37号店铺门口将张志平抓获。4、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4)第134号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涉案雪佛兰牌SGM7145ATA型轿车价值人民币四万元整。5、张志平诈骗案刑事谅解书,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3日被害人姚精选对张志平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张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张志平从宽处理。(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志平,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裴介镇联校路1号居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俊平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玉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张志平受送达人送达人梁晋芳、李玉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