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张剑文、寿洪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张剑文,寿洪涛,寿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张志远。委托代理人:马旭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文。系诸暨市墨城建材制造厂负责人。被告:寿洪涛,被告:寿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远与被告张剑文、寿洪涛、寿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洪涛、寿伯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志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洪涛、寿伯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远撤回对被告寿洪涛、寿伯良的的起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向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