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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张剑文、寿洪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张剑文,寿洪涛,寿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张志远。委托代理人:马旭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文。系诸暨市墨城建材制造厂负责人。被告:寿洪涛,被告:寿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远与被告张剑文、寿洪涛、寿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洪涛、寿伯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志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洪涛、寿伯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远撤回对被告寿洪涛、寿伯良的的起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向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