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非诉行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海非诉行审字第00036号申请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吕亚生,局长。被申请人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丁冯村(通扬河北岸)B区105室。申请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3)001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陵区某村25069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房屋和游乐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3年7月8��,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泰行复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1月18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高新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2014年2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中行终字第003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法定期限已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192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游乐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25069平方米土地。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不服申请人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泰行复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泰高新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泰中行终字第003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3)001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院审理,其合法性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3)001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申请执行���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宝祥审判员 张金红审判员 段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