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红与合肥中和宴宾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合肥中和宴宾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75号原告:刘红,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合肥中和宴宾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合肥中和宴宾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