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詹仁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仁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95号罪犯詹仁福,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延刑初���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仁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5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2012年7月3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96号、(2012)三刑执字第123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和二年(刑期至2017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仁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达标分累计2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詹仁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仁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