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毛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盱眙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盱眙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毛艳,个体户。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金源北路48号龙城新天地6幢2-01二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8660061-9。负责人冯健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林波。被告盱眙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国贸商城E楼315#。法定代表人赵行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盱眙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艳以补充证据、变更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毛艳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