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闵志远与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志远,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闵志远,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月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鲁月红,系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闵志远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鲁月红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1份,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该款应于2015年6月14日前还清。但现被申请人将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转让他人,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闵志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鲁月红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J136**号车辆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鲁月红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