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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炫与戴湘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谭炫;戴湘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谭炫。被执行人戴湘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炫与被执行人戴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戴湘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戴湘中公积金及工资,本案一时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谭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戴湘中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