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薛某,女,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孔友,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