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冀天星与冀小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天星,冀小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冀天星,男,1943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小委,男,1977年7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天星与被告冀小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天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天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莉莉